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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伟《民事诉讼法》(高教第5版)配套题库【考研真题精选+章节题库】

江伟《民事诉讼法》(高教第4版)精讲【教材精讲+考研真题串讲】

部分摘录:

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,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、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,证明借款的事实;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、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。经法院质证,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。关于本案,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?()[2017年法考真题]

a.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

b.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

c.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

d.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

【答案】c

【考点】证明责任(25)自认(30)证据的理论分类(11)

【解析】a项,《民诉法解释》第91条规定,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: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,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、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,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、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本题中,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,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。

b项,自认,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。《民诉法解释》第92条规定,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,或者在起诉状、答辩状、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,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。本题中,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,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。

cd两项,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,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。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,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。本题中,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,故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其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,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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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,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。王某辩称,已还2万元,李某还出具了收条,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。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,王某不服提起上诉,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,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。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,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?()[2016年法考真题]

a.因不属于新证据,法院不予采纳

b.法院应采纳该证据,并对王某进行训诚

c.如果李某同意,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

d.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,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

【答案】b

【考点】逾期提供证据(9)

【解析】《民诉法解释》第102条规定,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不予采纳。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、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、罚款。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诚。本题中王某逾期提交收条是因为在一审期间没有找到,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对王某予以训诫。

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?()[2015年法考真题]

a.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

b.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,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

c.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

d.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,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

【答案】a

【考点】诉讼自认及其效力(7)

【解析】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。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。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,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,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。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,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。

a项,根据《民诉法解释》第92条第1款,一方当事人在答辩状中,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。即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,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,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。

b项,根据《民诉法解释》第107条,在诉讼中,当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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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,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。据此,当事人在遍解过程中所承认的事实,不能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。

c项,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。根据《民诉法解释》第92条第2款的规定,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,不适用自认的规定。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,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。因此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不能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。

d项,根据《民诉法解释》第92条第3款,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的,人民法院不予确认。即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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